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捐赠审批。
2.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2.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归口管理全市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政策的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侨务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外事事项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开展外事、侨务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外事和侨务信息,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审核各县区和各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和涉港澳文件,审核各县区和各部门拟订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承办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审核审批工作,按权限办理护照、签证和签证通知函电。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按权限办理因公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和签注。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华侨华人;按权限办理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统筹安排市级领导人的外事、侨务活动。
(六)负责检查全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七)管理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事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八)牵头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协助处理境外领事保护案(事)件;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十)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全市为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办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负责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港澳地区侨界的联谊工作;按照对台工作的统一部署,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二)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负责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负责外事、侨务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五)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