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并指出“对民办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省委省政府在一些重要改革文件中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出了要求。如《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提升支持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内广东省、安徽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等其他兄弟省市已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相关实践。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支持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省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功能,界定了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指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满足的条件和备案程序。
第三章运行。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包括应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
第四章管理与评估。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实现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每年提报工作总结。明确期满前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保留备案资格的依据。
第五章扶持措施。重点明确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后补助支持或采取“一事一议”支持等扶持措施,赋予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的一些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