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临沂上市企业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并享受相关税费政策的支持。1日正式实施的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规定了对我市上市企业的相关支持政策,从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意见提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推动的原则,推动全市企业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有1-2家企业上市,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明显提高。
对上市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拟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回款的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0万元。
同时,我市对上市企业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资源整合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办理。企业改制,符合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或免征契税。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气(热)权、用电权及其他资产过户,按规定减免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拟境内上市企业自改制当年起,3年内利润比上年度增加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相应扶持,助推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