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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19-04-10 10:17:08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进出口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临沂海关牵头负责)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在本市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根据省人社厅出台的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1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并按省政府上浮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由三项扩大到五项,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对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帮扶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二、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5.提高经济发展与就业的协调联动。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高“十优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6.发展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发展其就业主渠道作用,稳住就业基本盘。(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促进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快发展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市文化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7.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就业能力。加快推进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能力,促进就业。鼓励各县区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可对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园区,经评审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8.优化升级创业环境。落实全程电子化登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效解决“退出难”问题。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依法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创业创新联盟,设立多种类型的创客空间和创新创业基金,实现技术创新优势资源高效利用,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9.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引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为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投融资对接,引进风投资金和管理经验,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10.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实施孵化器提升改造计划,全面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整合集聚关键要素,完善综合配套服务,高标准、高质量、分行业、分类别推进孵化器建设,统筹抓好科技成果孵化、加速、产业化每个环节的保障和服务,每年备案5家以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新型孵化模式推广计划,推广“互联网+”创业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空间。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或企业自身技术需求,建设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严格落实省、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政策。到2020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达到20家和30家以上。(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鼓励各县区政府和社会力量,围绕高校毕业生、城乡创业者、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建设创业园区(孵化园)载体,全面落实入住创业实体租金减免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县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运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建集创业培育、投融资对接、创业孵化、人才聚集、成果转化、创新研发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创业创新示范载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丰富创业培训教材和教学内容。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11.落实创业税收减免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并按省政府上浮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12.降低创业补贴申领门槛。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得低于1.2万元。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名录管理和应用,及时更新扶持政策信息,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通过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3.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不低于70%、不高于9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等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相关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用足用好市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育培养,重点帮助我市民营企业家提升创新能力,确保民营企业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鼓励县区安排民营企业家培训资金,与市级培训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初创企业负责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成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政策、创业典型的宣传和表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不同群体的创业大赛活动,开展“大学生创业之星”“返乡下乡创业之星”和“创业导师”等创业典型评选活动,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扩大培训优化就业
  14.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逐步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方式多样化、评价机制多元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扩大职业(工种)补贴范围,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十优产业”精准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校企合作,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15.加强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对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去产能企业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的,可使用奖补资金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技能促进转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6.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各县区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项能力考核相互补充的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17.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对失业人员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全链条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计划的落实力度。从2019年到2022年,县(区)要统筹县域事业单位岗位,全面落实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相关政策。(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的招聘、经营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0.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落实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提升零工市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深入推进农民工技能提升、权益维护、公共服务三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住房供给率和随迁子女入学率,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加大清理欠薪专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加大就业精准扶贫工作力度,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符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劳务扶贫合作组织有组织输出贫困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以外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大东西对口劳务扶贫协作力度,对吸纳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临沂就业的企业,按规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责任保障就业
  22.落实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3.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更多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和形势研判。强化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研判分析,制定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各相关部门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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