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广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人社服函〔2023〕1号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临沂市推广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培训科)
临沂市推广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推广实施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的通知》(鲁就人函(2022)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流程,提高培训质量,使培训标准化管理成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不动摇,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定位,着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通过实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公共就业培训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服务行业,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就业培训工作质量。
二、具体措施
(一)细化服务标准
1.坚持从严管理。充分发挥培训服务作用,完善培训规章制度,严肃班规班纪,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增强培训实效。
2.加强资金审核。严格执行培训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培训资金申请、使用、预算、结算全过程的监督审核,确保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3.开展培训评估。要及时对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教学和管理。
(二)规范培训流程
1.培训报名程序。
(1)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指导报名人员填写《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将报名学员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2)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或委托培训机构指导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填写《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将报名学员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2.培训开班程序。
(1)开班备案。培训机构、企业要如实填写培训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根据报名情况编制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报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不得存在“先开班、后备案”“先备案、补资料”等情况。培训机构、
企业要做好培训期间所用各种物料的准备,及时提醒学员按时开展培训。
(2)开班审核。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开班备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时间、课时、参训人数、所学专业、培训课程表、授课地点、授课教师、学员身份等。凡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擅自开班的,或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等问题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需按照培训计划,按时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过程监管。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监管,掌握培训实施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管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对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清单管理,补贴性工种目录和承担补贴性培训的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区要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主体和各类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培训主体申请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培训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
4.培训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按班期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考试。优化结业考核流程,强化对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三)健全评价机制
1.学员评价。培训结束前,组织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调查表》,对本次培训的课程、管理、效果和满意度进行全面评估,并征询意见和建议。
2.不定期抽查、检查。培训过程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查看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学员出勤、培训质量等情况,培训结束后,通过资金审计、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补贴人员真实性、培训效果、学员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材料。
3.汇总反馈信息。将利用学员评价、检查抽查、回访、审计等形式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进行归类总结,统计填写《培训评估调查汇总表》,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形式、讲师授课、组织管理、培训服务满意率、相关意见建议及培训需求等内容。
(四)建立备案培训机构动态评估机制
1.严格落实承训机构备案程序。申请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办学许可证等证件、培训机构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培训场所资料等。
2.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办学质量评估制度。原则上,按年度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各县区应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评估结果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依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提请审批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三、完成时限
(一)组织启动(2023年1月-2023年2月)。各县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推广宣传活动。
(二)全面推进(2023年3月-2023年9月)。各县区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举办《规范》培训活动,增强培训主体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指导和推动各类培训主体深入开展高质量培训活动。根据省统一部署,于2023年6月组织阶段性交流活动,总结和宣传优秀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总结提高(2023年10月底)。2023年10月,各县区全面对宣传推广活动总体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时要加强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提炼经验、发现典型、查找不足,并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本次宣传推广活动作为开展培训工作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保障,确保推广活动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市里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县区的推广宣传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规范》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推广,深入挖掘推广宣传活动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多种工具方法应用的全面质量管理氛围。
(三)提升服务实效。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要创新模式,优化服务,切实提升培训群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