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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泰安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发布时间:2024-06-11 16:38:38

  1.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能否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公开遴选职位?

  可以报考。

  2. 符合条件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党政机关的公开遴选职位?

  通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过渡登记手续取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单位审批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前未曾履行过公务员(参照管理)登记手续的,仅限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开遴选职位。其他符合条件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党政机关公开遴选职位。

  3. 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选调生职位?

  符合报考选调生职位资格条件的选调生,经县(市、区)(功能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以报考选调生职位。报考选调生职位人员不受“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限制。

  4. 市外公务员和市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公开遴选职位?

  市外公务员和市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报考范围。

  5. 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的经历能否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经组织批准,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告》所称的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供社保证明等佐证材料。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应当足年足月据实累计计算。在基层工作期间借调上级部门等情形实际未在基层工作的,不能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7. 在本级机关的工作时间应该如何计算?

  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时间以正式任职时间(含试用期)计算,在本级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8. 在同一层级不同机关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同一层级连续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如在乡镇(街道)工作5年后,调入县直A部门工作2年,现又调入县直B部门工作1年,则县级机关工作时间为3年;若在乡镇(街道)工作5年后,调入县直部门工作2年,现又调入乡镇(街道)工作1年,则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时间为1年。

  9. 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职位吗?

  可以。

  10. 职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截止到什么时间?

  职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时间、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6月。

  11. 中央机关、省直机关、市级机关设在泰安市所属县(市、区)及以下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人员能否报考?

  符合公开遴选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经组织推荐可以报考。对于资格条件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报考人员在县(市、区)机构的工作经历,本次遴选可按基层工作经历对待。基层工作经历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12. 公开遴选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遴选机关负责。报名期间,遴选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考生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任一环节发现考生存在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情形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遴选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等情形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

  13. 何谓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职务职级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

  14. 如何把握“以上”“以下”?

  本次遴选工作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数。

  15. 报名人员能否报考近亲属关系所在的遴选机关?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参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⑴夫妻关系;⑵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⑷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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