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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青岛市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19 15:13:57

根据《2021年山东省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简章》和《2021度青岛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现将2021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合格分数线

2021度青岛市各级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合格分数线执行我市2021招录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有关规定。笔试成绩不低于50

二、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各职位的首批面试人选详见《关于2021年青岛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有关事宜的公告》附件。

三、面试人选资格审查

现居住地在山东省内的面试人选须于2021122(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到市局警官培训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8号)参加资格审查,领取面试通知单如实报告健康排查有关信息,确认参加面试

现居住地在山东省外的面试人选须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扫描件(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青岛市公安局指定邮箱qdgazl2021@163.com。视频审核安排等待电话通知。电子邮件应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命名。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将终止其录用程序。有关注意事项详见《2021度青岛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公告》及其《报考指南》。确认放弃面试资格审查的请及时与招录机关联系。

资格审查需携带材料包括:

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人选须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3张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以及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2021年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还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

2、在职人员还应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须提供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须在2020年11月前取得);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3、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退役军人或者高校毕业生士兵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户口簿和退役军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毕业生享受公务员招考政策待遇。在资格审查时,要出具毕业证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定向培养)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出具用工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5、进入面试前资格审查人选除提供上述基本资格审查材料外,还要根据本人所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要由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组织人事(劳工)部门出具;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要在资格审查时出具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考者在报名前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可在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书面结论;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报考者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未参加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和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应当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相关材料的承诺,资格(资质)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

6、已与报名时的工作单位解约,且目前无工作单位的,应出具原单位解约证明材料或相关失业证明;本人与报名登记表上填写工作单位之间属临时用工,且现已辞职的,或报名时无工作单位的,应出具相关失业证明;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出具与原单位解约的证明材料和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及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审查相关问题请咨询招录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咨询电话0532-66570197(或详见职位表)。

四、面试人选递补

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招录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将从该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21131日。有关考生在此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五、面试时间、地点

2021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面试考点设在济南市。面试方式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面试人员入闱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六、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1.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广大考生须加强防疫知识学习,自觉做好自身健康管理。考前,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面试前14天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如实填写《面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面试时,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面试通知单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本人签字的《面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进入考点;持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还须提供面试前7天内检测机构检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进入考点前,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保持“一米线”排队有序入场。在接受身份核验时,逐人按要求摘下口罩核实身份。

3.持健康码黄码的考生,以及考生入场或考试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发热等症状,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面试。须接受隔离观察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所在地疫情防控体系。

4.请考生备齐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手卫生。合理安排交通和食宿,注意饮食卫生。

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

2021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将于面试结束后在省内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如疫情防控形势有需要,将视情调整面试安排,届时将另行发布公告。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1. 面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

      2. 面试人员守则

 

 

青岛市公安局

2021119

 


附件1

面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

 

 

 

情 形

 

 

 

姓 名

健康排查(流行病学史筛查)

21天内国内

中、高风险等疫

情重点地区旅居地(县(市、区))

28天内境外旅居地

(国家地

区)

居住社区

21天内

发生疫情

属于下列哪种情形

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

密切接触者

以上都不是

是否解除医

学隔离观察

不属于

核酸检测

阳性

阴性

不需要








健康监测(自考前14天起)

天数

监测

日期

健康码

红码

黄码

绿码

早体温

晚体温

是否有以下症状

发热乏力咳嗽或打喷嚏咽痛腹泻呕吐黄疸皮疹结膜充血都没有

如出现以上所列症状,是否排除疑似传染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面试当天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报、瞒报,愿承担责任及后果。

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件2

面试人员守则

 

一、面试人员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面试通知单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面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入闱参加面试。持非绿码的,还须提供面试前7天内检测机构检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自觉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照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二、面试人员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面试期间不得携带、使用。在进入面试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自带物品和资料。

三、面试人员在开考前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

四、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工作人员透露面试人员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笔试成绩名次信息,不得穿着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参加面试。

五、面试人员应在发出开考计时信号后开始答题,可在规定的答题时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思考。在规定答题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答题。如规定答题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回答完毕,不再补充的,面试结束。

六、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要立即离开考场,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点。面试结束后的试题为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传播面试试题。每半天全体人员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将第一时间在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专栏发布。面试人员可登陆网站查询本场考生面试成绩。

七、面试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面试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面试管理秩序和违反面试纪律的行为。违反面试考试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面试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不予面试评分、面试成绩为零分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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