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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烟台市事业单位面试真题

来源:发布时间:2024-04-24 16:39:01

第一题:“小马拉大车”通常是指个人或集体做超出自己能力之外的事情。近期一些地方尤其是乡镇和村社两级存在权小责大、人少事多等现象,由于负担过重,这一现象被称作基层治理的“小马拉大车”。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小马拉大车"现象在基层治理中,特别是在乡镇和村社两级,指的是由于权小责大、人少事多等因素导致基层工作人员承受超出其能力和资源范围的工作负荷,仿佛是以有限的力量去拉动远超其承载能力的重负。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存在,无疑对基层治理效能、服务质量以及基层干部的工作状态与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剖析并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小马拉大车"现象凸显了基层权责配置的不均衡。乡镇和村社作为最贴近民众的一级政府,承担着众多直接关系民生福祉的任务,如公共服务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政策执行落地等。然而,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面临着权力相对有限、资源匮乏、人力紧张的困境。一方面,部分本应由上级部门或更高层级政府承担的职责被下移到基层,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另一方面,基层在面对复杂且多元化的社会治理需求时,决策自主权、资源配置权及财政支持等方面却未能相应增强,导致权责不对等,形成“大责任、小权力”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小马拉大车"加剧了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与心理负担。基层干部既要应对日常繁重的行政事务,又要处理突发性、应急性的社会问题,加之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附加负担,如频繁的报表填报、冗余的会议、过度的考核等,使得他们疲于应付,难以专注于提升服务质量与解决实际问题。长期处于高负荷、高强度工作状态,不仅影响基层干部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也可能导致其职业倦怠感上升,工作积极性与创新性下降,甚至出现人才流失的现象。

再者,"小马拉大车"影响了基层治理效能与服务质量。基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面对众多工作任务,往往只能采取“救火式”、“应付式”的工作模式,难以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的治理,导致一些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群众满意度降低,同时也影响了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实效性。此外,过度的基层负担还可能导致基层在面对重大决策或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论证与评估,盲目跟风或者被迫接受上级安排,可能引发诸如盲目举债、违背自然规律的“形象工程”等问题,对地方长远发展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基层治理中的“小马拉大车”现象是制约基层治理现代化、影响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妨碍基层服务效能提升的重要因素。破解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优化权责配置:坚持“权随事走、费随事转、人随事调”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权责边界,避免将过多责任无序下压至基层。对于确需基层承担的任务,应同步赋予其必要的决策权、资源调配权和财政支持。

2.深化基层减负: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各项政策措施,精简不必要的报表、会议和考核,减轻基层干部非核心工作的负担,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服务群众和解决实际问题中。

3.强化基层赋能: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财政倾斜等方式,提升基层干部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基层治理机制,如网格化管理、社区自治等,激发基层活力,提高治理效能。

4.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实绩导向,注重群众满意度,鼓励基层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同时,改善基层干部待遇,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留住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基层。

通过上述措施,力求实现基层治理由“小马拉大车”向“大马拉小车”或“适配之马拉适载之车”的转变,确保基层在既有资源条件下高效、有序、高质量地完成社会治理任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题:特事特办通常指的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况或紧急的事务,采取不同于常规的处理方式,以确保问题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但随着法治和问责推进,特事特办的局限性逐渐凸显,结合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特事特办”这一原则在特定情境下确实具有其积极意义和必要性。它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旨在应对一些突发、复杂、涉及面广或常规程序无法有效处理的特殊情况。以下几点是其主要优点:

1.效率提升:在紧急情况下,常规流程可能过于繁琐,耗时过长,不能及时应对危机。特事特办通过简化手续、缩短决策链、集中资源等方式,快速响应并解决问题,保障公共利益或个体权益。

2.创新突破:对于新生事物或改革试点,特事特办可以打破既有规则的束缚,尝试新的解决路径和管理模式,为制度创新提供实践土壤。

3.人性化服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个体需求,如重大疾病治疗、紧急救助等,特事特办能以人为本,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政策执行,彰显社会公平与人文关怀。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问责机制的强化,特事特办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

1.法治原则冲突: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对待,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事特办可能导致对特定对象的特殊优待或处罚,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甚至可能滋生权力寻租、人情关系等腐败现象。

2.规则稳定性受损:过度依赖特事特办,可能会削弱规则的稳定性和预期性,导致公众对政策的不确定感增强,影响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

3.责任界定模糊:特事特办往往涉及权限的临时扩大或程序的简化,如果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可能造成责任主体不清,权责边界模糊,不利于事后追责和问题整改。

4.长期问题短期化处理:有些问题本应通过系统性改革或法规修订来解决,但若频繁使用特事特办,可能使其沦为权宜之计,掩盖深层矛盾,阻碍长效机制的建立。

综上所述,特事特办作为应对特殊情况的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明确其法律依据,强化监督问责,防止其成为规避法规、破坏公平、滋生腐败的借口。同时,对于那些反复出现、需要特事特办的事项,应反思既有规则的不足,适时进行法规修订或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特事特办与法治精神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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